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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江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市级复查复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五)请求的信访事项应当与其原处理或复查的信访事项一致,且已由原办理或复查机关作出书面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

  (六)属市复查复核委员会受理范围。

  第八条 信访人请求复查或复核,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复查或复核申请(申请人应在复查或复核申请书上签名或盖章),并出具相关身份证明。申请书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家庭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和不服原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的理由、事实、依据以及具体的复查或复核请求,并附相应的证据等相关材料。

  复查请求应附原办理机关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的原件或复印件;复核请求应附原复查机关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和原办理机关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的原件或复印件。

  第九条 市复查复核办负责对信访人提出的复查或复核请求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决定受理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信访人出具《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受理告知书》;需补充材料的,可要求信访人在10日内补充必要材料,所需时间不计入受理期限。对行政机关未按逐级办理原则作出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的,经市复查复核委员会同意,将有关信访事项发回该行政机关,由其转交对该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最低一级行政机关处理或复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在5日内向信访人出具《不予受理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告知书》。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超过规定时限提出复查或复核请求的;

  (二)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

  (三)复查请求无原办理机关出具的处理意见书,复核请求无原复查机关出具的复查意见书和无原办理机关出具的处理意见书的;

  (四)请求复查或复核的信访事项,与其原处理或复查的信访事项不一致的;

  (五)信访人已认可原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的;

  (六)越级向市复查复核委员会提出复查或复核请求的;

  (七)信访问题已按程序终结的;

  (八)属于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

  (九)依法应当或已经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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