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江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市级复查复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内府发〔2009〕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内江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市级复查复核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五届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内江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市级复查复核
实施 细 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访事项市级复查复核工作,维护正常信访秩序,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
信访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规范省级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省级复查复核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信访人不服县(区)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复查或复核请求的信访事项。
第三条 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坚持分级负责、逐级受理,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实事求是、依法行政、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四条 内江市人民政府成立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复查复核委员会),负责信访事项市级复查复核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办理应由市人民政府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
(二)组织协调市政府相关工作部门对信访事项进行复查复核;
(三)对涉及两个及以上行政机关处理的信访事项,以及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直接协调办理或指定有关行政机关办理;
(四)指导、检查和监督全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对工作中失误、渎职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五)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信访事项。
第五条 市复查复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复查复核办),设在市政府信访局,具体承办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