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立足长远,建立消防工作长效机制
一是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相适应。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定期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所属部门、派出机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对应当履行而未履行职责的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人,依法追究责任。要加强城乡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监控、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威远和资中要督促其辖区连界镇和球溪镇政府按省政府要求按时完成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各县(区)政府要按市政府要求按时完成乡(镇)政府专(兼)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建设,切实提高农村消防扑救力量。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二是要转变职能,引导完善社会消防服务体系。各县(区)政府要进一步转变政府工作职能,强化公共服务,完善社会消防服务机制,引导辖区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规范、支持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电气检测、消防远程监控等消防技术服务的运用,提升社会化消防安全管理的水平。保险行业要主动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各有关部门要引导和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完善消防设施器材,开展消防演练,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是强化监督检查,规范消防执法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公安、建设、文化、工商、教育、宣传、劳动、安监、质监等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健全、完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机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公安机关报告的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或者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情况,要及时核实并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对公安机关报请的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责令停产停业意见,要依法决定并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
各级公安机关要结合对
《消防法》的学习宣传,按照
《消防法》规定,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消防执法工作制度和管理措施,大力加强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切实提高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依法行政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认真依法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把
《消防法》学习宣传工作作为牢固树立执法为民思想、加强公安机关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措施。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业务训练,不断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努力提升科学施救的指挥决策水平,进一步增强战勤保障能力,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