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重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结案制度。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联合调查组形成的调查报告和《会议纪要》一并上报市(县、区)政府。不涉及市(县、区)管干部的行政责任追究,由分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副市(县、区)长审签,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并在市(县、区)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成员会议上通报。涉及市(县、区)管干部的行政责任追究,立案请示报分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副市(县、区)长审定,处理决定提请市(县、区)政府常务会审定。调查报告和《会议纪要》经市(县、区)政府领导审定、审签后,由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代市(县、区)政府形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结案通知”并下发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市(县、区)监察局。市(县、区)监察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落实行政处理决定。
(三)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制度。市(县、区)监察局要加强与司法机关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中的协作配合,进一步细化涉罪案件的移送制度和调查情况的通报制度;加大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瞒报、逃匿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依纪严肃处理事故责任人;加强与各有关单位的沟通协调,提高办案效率,进一步做好司法处理与纪律处分的衔接工作,避免出现责任追究的"空档"和"盲区",保证对责任事故的党政纪处分、行政处罚和刑事追究都能落到实处,更好地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效统一。
四、加强对查处工作机制建设的组织领导
(一)各级政府要切实担负领导责任。各级政府要把实施重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查处工作机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政府主要领导要负总责,重要工作要亲自部署,重大问题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加强政策指导,进一步健全监管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整合监管力量,调动积极因素,解决食品安全监管改革和发展的重要问题,确保公众饮食安全,全面推动和促进联合查处工作机制的落实。
(二)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全面履行综合监督、组织协调、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查处职能,充分发挥组织协调机构的牵头作用,与有关部门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加强督察,全力抓好食品安全监督。
(三)相关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过程监管,充分发挥监管职能,不断强化技术支撑体系,全面提高科学应对、依法处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协同能力与防控水平,实现对食品各环节全程动态、规范有序地监管。各地各部门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或发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要及时向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或移送线索,以便做好事故的早控制、早处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