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建立就业、失业登记制度。通过就业和失业登记记录劳动者就业与失业变动情况,完善就业管理和失业管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含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可以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实行全省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向登记失业的劳动者、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及社区就业人员等免费发放。本通知第(十三)条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要在《登记证》中予以注明。就业失业登记办法按省劳动保障厅规定执行。
七、广泛动员全社会共同做好就业工作
(二十五)加强领导、分工协作。进一步加强对促进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能,完善落实政策,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工作进展。要进一步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二十六)建立社会保障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各级劳动保障、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密切协作,形成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促进就业工作有机结合的激励约束机制。严格失业保险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条件和程序,在准确区分申请人员有无劳动能力的基础上,组织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和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参加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劳动等活动,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和吸引其积极就业,逐步形成促进就业的政策导向。
(二十七)为就业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深入做好就业形势和就业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工作。宣传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促进就业的好做法,宣传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促进就业的典型经验,引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就业观,鼓励支持劳动者不等不靠,通过自身努力,实现就业再就业。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被省上命名的“充分就业社区”和“信用社区”,分别由市政府、区县政府奖励5000元;对市上命名的“充分就业社区”和“信用社区”,由市政府奖励2500元,所在区县政府奖励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