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强化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通过组织开展就业援助系列活动、公益性岗位援助等多种途径,对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就业困难人员实行重点帮扶就业,并及时兑现各项扶持政策。认真执行“零就业家庭”申报认定制度,对“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接续社会保险的,免缴社会保险费滞纳金。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动态消除“零就业家庭”。
(十八)切实做好农民工就业工作。认真落实国家、省和我市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促进农民工稳定就业的政策措施。加强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促进农民工在城镇再就业。强化政策扶持和引导,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和投身新农村建设。做好农民工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工作,切实保障返乡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继续组织开展“春风行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等系列活动。加强城乡之间农民工流动就业的信息对接,及时提供有效岗位信息。大力发展劳务经济,树立地方特色劳务品牌,加强劳务协作,引导农民工有序流动就业。
(十九)积极推进复员转业军人安置就业工作。采取有力措施,拓宽安置渠道,落实自主择业政策,积极鼓励自主创业。加强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鼓励复员转业军人到基层一线和经济社会发展最需要的地方工作。
五、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
(二十)健全职业技能培训制度。鼓励支持具备资质的各类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根据市场需要,围绕我市新建产业发展区、工业园区、旅游业、园林城市建设和采掘业等设置培训专业,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继续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根据培训专业(工种)的培训课时成本和培训课时数,合理确定职业培训补贴。完善职业培训补贴办法,建立健全职业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机制。对具备培训能力的用人单位,经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通过培训后吸纳城乡劳动者,并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按有关规定可给予用人单位一定的职业培训补贴。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按个人培训意愿,选择定点培训机构参加职业培训,由个人先垫付培训费用,根据其培训和就业状况,可向当地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按规定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和市监察局另行制定。加强培训过程中的日常监管,可通过设置公益性岗位聘用就业困难人员,协助进行日常监管。积极探索职业培训项目化运作模式,强化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机制,将补贴资金与项目化运作紧密结合起来,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