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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通知

  三、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

  (九)延长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期限

  1.对2008年底前审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政策继续执行,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原规定的持《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困难对象在用人单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

  2.对《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泸市府发〔2006〕26号)文件规定的持《再就业优惠证》大龄特困人员的社会保险援助政策继续按照原规定执行。

  3、凡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可按《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泸市府发〔2006〕26号)文件规定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

  从2009年起,各区县不再审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十)继续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1.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具体操作办法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2.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⑴经营范围符合《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⑵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除应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2007年底前按原有规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且在2008年继续符合新的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向其投资满24个月的计算,可自创业投资企业实际向其投资的时间起计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⑶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之后,经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应自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年度起,计算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期限。该期限内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后,企业规模超过中小企业标准,但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不影响创业投资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创业投资企业申请享受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应在其报送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的复印件、实际所投资金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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