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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通知
(泸市府发〔2009〕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近年来,我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就业再就业的方针政策,取得了显著成绩。在当前经济形势下,进一步组织实施《就业促进法》,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制定的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对促进我市就业增长、实施“四个四”发展战略、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9〕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就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领导责任

  (一)把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重要位置。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努力创造公平就业环境。各区县政府要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措施,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努力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目标。

  (二)健全完善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将统筹城乡就业、建立社会保障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纳入政府就业工作目标责任。把城镇新增就业、控制失业率、失业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减少有劳动能力长期失业人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就业、创业及带动就业人数、小额担保贷款纳入政府工作主要目标任务,逐级分解,并作为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各区县要按照目标责任制度的要求,依法加强对所属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的考核、检查和监督。

  (三)加强失业监测和失业调控。各区县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更加注重对就业的影响,处理好宏观调控与增加就业岗位的关系,妥善做好相关人员的安置工作。建立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岗位流失情况的失业动态监测制度。建立健全失业预警制度,对因国内国际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就业的行业和企业,以及失业问题突出的困难地区、困难行业,制订失业调控预案。建立健全企业空岗信息报告制度和公益性岗位空岗申报制度。通过实施失业预防、调节和控制等措施,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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