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加快创业基地建设。以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商业区为依托,扩大标准化厂房建设或划定一定区域,开辟创业基地。对创办专业市场、批发市场经营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一年内免收工商管理费。充分利用规模较大的闲置厂房和场地、专业化市场等适合小企业聚集创业的场所,建立小企业创业园,为缺乏创业经验和经营场地的创业者提供一段时期的孵化和政策扶持,帮助其顺利发展。各区县要于2009年12月前,建立一批创业基地,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实习场所,并确定一批适合创业者创业的孵化企业,实行创业孵化制度。
(二十)加强创业培训,提高创业能力。将创业培训范围扩大到所有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城镇劳动者和进城创业的农村人员。加强创业培训机构的管理,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培育和确定1-2家具有创业培训资格的培训机构,严格按照创业培训管理要求,制定创业培训工作规范和培训计划,做好创业培训招生组织、教学过程、结业考核的管理,定期组织教师进行培训、进修、研讨交流活动。创业培训实行项目化管理,创业培训补贴由项目确定的创业培训机构申报,补贴标准为人民币1000元/人,培训效果由创业咨询评审专家志愿团评审,创业培训补贴与培训合格率、开业成功率、带动就业率、稳定经营率挂钩,实行分段式补贴。具体审批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劳动保障局制定。
对通过创业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结业证书”的创业者,优先发放小额担保贷款。从今年起到2010年,每年组织2000人参加创业培训,培育一批“小老板”。
(二十一)完善创业后续跟踪服务制度。创业培训后续跟踪服务由各级就业部门牵头负责实施,把创业服务延伸到街道、社区,要制定全市统一的后续跟踪服务制度和工作规范。各区县对创业培训学员采取社区、街道(乡镇)和区县就业部门三级联动的后续跟踪服务,即社区每个月、街道(乡镇)每两个月、区县就业部门每三个月,对创业培训学员至少进行一次跟踪服务,及时逐级上报情况,共同帮助解决学员在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不断提高培训学员的开业成功率和稳定经营率。
(二十二)加强效能建设,优化创业环境。各级政府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精简审批项目,缩短审批时间,优化办理流程,公开收费标准。要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强化服务意识,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创业者提供优质服务。要坚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防止多头执法、重复收费,切实保护创业者的合法权益,对违反规定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严肃查处。要充分调动和发挥共青团、妇联等社团组织作用,共同为创业者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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