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毕业生从事国家限制性行业外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从事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住处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九)鼓励军队复员转业人员再创新业。城镇军队复员干部、转业士官、退伍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领取营业执照起,三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十)帮扶残疾人自立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费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减免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管理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从事加工、修理、修配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提供劳务的免征营业税。
(十一)扶持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对城镇失业人员创业的,继续执行国家有关税费减免优惠政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创业,在创业期间可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的,可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并招用一个以上其他失业人员就业的,由本人申请,创业地社区、街道劳动保障机构核实,通过区县或市级创业咨询评审专家志愿团评审,区县或市劳动保障局、市就业局审核,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资金在保证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给予适当补贴。具体补贴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劳动保障局制定。
对以上两类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的创业补贴标准及办法由各区县自行制定。
(十二)鼓励农民本土创业。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业以及涉及人身健康、公共安全、环境资源保护等行业外,鼓励和支持农村能人结合新农村建设,围绕现代农业、品牌农业、都市型农业、生态农业、观光农业,大力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营销业、运输业、农业服务业,组建专业合作组织,创办经济实体。农村流动小商贩和农民在集贸市场或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免于工商登记和收取各项工商行政管理费。对农民合作社登记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农民从事机械化作业、排灌、植保、家畜和疾病防治项目以及相关技术培训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经登记成立的企业和其它组织,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林产品的采集、牲畜和家禽的饲养以及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等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从事花卉、茶以及其它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等项目取得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农民和农村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发展特色农业、农产品加工的,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力争到2010年,新增种养殖经营大户2000户,其中,规模养殖大户新增1500户,种植大户新增500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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