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泸市府函〔2009〕12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加快推动我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切实帮助城乡各类劳动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促进我市就业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小额担保贷款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川府函〔2007〕117号)和《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9〕13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健全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目标责任制
建立健全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目标考核责任体系。将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目标任务列入市政府对各区县政府年度重点督办事项考核项目,年终进行检查考核。加强日常指导监督,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按月通报各区县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落实情况。
建立小额担保贷款日常监管工作制度。各区县成立由当地劳动、财政、银行等部门组成的小额担保贷款联合工作机构,负责对当地小额担保贷款的联合会审和回收工作。联合会审工作由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牵头负责,由当地就业服务管理局联合担保公司、银行,组成联合调查组,对申请贷款人员情况进行联合调查,根据调查情况开展“一站式”联合会审工作,缩短和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核效率;回收工作由各区县担保机构牵头负责,联合当地就业服务管理局、贷款人员所在社区和贷款银行组成贷款回收工作小组开展回收,保证贷款按期足额回收到位。
二、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力度,增强小额担保贷款促进就业创业效力
扩大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覆盖范围。将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覆盖范围扩大到所有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城镇劳动者和进城就业创业的农村劳动者。城镇劳动者和农村劳动者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到其创业所在社区申请贷款,申请贷款办法参照原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申请贷款的办法执行。
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力度。对创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前景好的,可适当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个人贷款最高可达5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对登记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创办的小企业发放贷款,由创办者按照个人小额担保贷款办法向其创业所在社区提出贷款申请,按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持《登记证》人员的数量,给予每人5万元以内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