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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我省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严格变更程序

  (一)安置规划的调整。根据防灾工作的实际需要,若需对县(市、区)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规划进行调整的,应在组织专业调查单位调查和核实的基础上,报经市(州)国土资源局组织专家审查通过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二)年度实施方案的变更。原则上,经审查通过的搬迁安置年度实施方案不得变更。遇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要征得原农户同意并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优先考虑在本县范围内进行调整。在县域内调整年度搬迁安置计划且目标任务不减的,应在原调查单位现场踏勘并出具调查意见的基础上,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并报市(州)国土资源局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若县域内无法调整或由于其他特殊原因需取消年度搬迁安置计划的,市(州)国土资源局应根据有关县(市、区)搬迁安置规划,可在市(州)范围内进行调整,但须符合相关县(市、区)防灾避险搬迁安置规划并确保本(市、州)年度搬迁安置计划任务不减。

  对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威胁的突发重大地质灾害险情,确需紧急实施防灾避险搬迁安置的,需在组织专业调查评价单位进行调查核实,出具相关调查核实意见,并做好选址等前期工作的基础上,按照程序对原防灾避险搬迁安置规划进行修订后方可组织实施,原则上防灾避险搬迁安置指标应在市(州)或县(市、区)年度计划内调剂使用。

  对不按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作或不按规定程序调整、审批实施方案的,一律不予验收,其经济社会后果由组织实施单位承担。

  三、严格验收程序

  搬迁安置工作完成后,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会同监察、财务、审计等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程进行逐户的自查验收后,由市(州)国土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对其进行不低于30%的抽查验收。市(州)国土资源局应出台相应验收标准,重点从组织机构、实施方案编制情况、项目实施情况、资金匹配及使用的规范性、资料归档以及搬迁户满意程度等几个方面细化要求。对不合格的或验收质量较差的应明确整改措施和要求,待相关责任单位整改后重新组织验收。

  工程验收通过后,市(州)国土资源局应及时提交含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程完成情况、搬迁安置实施效果分析及审计报告在内的验收报告,上报省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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