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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学校舍建筑安全排查鉴定、加固重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学校舍建筑安全排查鉴定、加固重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川建发[2009]33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9]61号),指导全省中小学校舍建筑安全排查鉴定及加固重建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技术指南》,我厅制定了《四川省中小学校舍建筑安全排查鉴定、加固重建工作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技术指南》一并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件:

  1、四川省中小学校舍建筑安全排查鉴定、加固重建工作实施意见
  2、鉴定报告编写格式及内容要求
  3、中小学校舍建筑安全鉴定合同示范格式文本(参考)
  4、四川省中小学校舍安全排查鉴定基本情况汇总表
  5、四川省中小学校舍建筑安全排查鉴定要点备忘表

  附件:1
四川省中小学校舍建筑安全
排查鉴定、加固重建工作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9]61号),指导全省中小学校舍建筑安全排查鉴定及加固重建工作,根据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技术指南》,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全省城乡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校舍建筑安全排查鉴定、加固改造和新建(包括迁建、拆除重建)工作。
  二、[主要任务] 通过对全省中小学校舍建筑安全排查、鉴定,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建筑进行加固或重建。集中重建整体出现险情的D级危房、改造加固局部出现险情的C级校舍,提高综合防灾能力。
  三、[防灾目标] 对通过维修加固可以达到抗震设防标准的校舍,按照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改造加固;对经鉴定不符合要求、不具备维修加固条件的校舍,按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重建。
  新建校舍必须按照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进行建设,校址选择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学校规划建筑设计导则》的规定。
  四、[抗震设防烈度] 校舍建筑安全排查鉴定、加固重建工程的抗震设防烈度,应按照汶川地震后国家颁布的新的相关抗震设防标准确定。
  五、[校舍排查鉴定的内容与程序]
  校舍排查包括校舍场址安全排查、校舍建筑安全排查。
  校舍场址安全排查由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进行。
  校舍建筑安全排查: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建设主管部门牵头,与校舍建筑鉴定工作同步进行。
  鉴定包括房屋安全鉴定和抗震鉴定。
  四川省中小学校舍建筑安全排查鉴定要点备忘表附后(见附件1)。
  六、[校舍建筑安全排查鉴定的范围]
  “5·12”汶川地震后,按新设防标准正在建设的校舍建筑,不属本次排查鉴定的范围;按新设防标准建设已竣工的,不在本次鉴定的范围。
  “5·12”汶川地震后,已按修改后的新设防标准进行排查并形成了合法鉴定报告的校舍建筑,不再重新鉴定,其结果纳入本次排查鉴定的一并统计、建档、汇总。
  汶川地震灾区39个极重、重灾区县市的中小学校舍已纳入灾后恢复重建范畴,原则上由当地政府组织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或援建省市的鉴定机构,按照本次排查鉴定的标准和要求对原有排查鉴定意见予以复核,纳入灾后恢复重建,统一组织实施。
  除此以外的县市和校舍建筑,位于抗震设防区(地震烈度6度及以上地区)的校舍,按新标准进行抗震鉴定和房屋结构安全鉴定;位于非抗震设防区(地震烈度小于6度地区)的校舍,进行房屋结构安全鉴定,安全鉴定后,加固C级危房,重建整体出现险情的D级危房。
  七、[鉴定机构] 根据省政府令第226号《汶川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及修复加固拆除实施意见》和国家相关法规,经省政府领导同意,明确危房鉴定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含工程质量(事故)鉴定机构]和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为合法有效的校舍安全鉴定单位。
  八、[排查鉴定要求]
  校舍建筑安全排查鉴定、加固改造和重建工程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抗震设防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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