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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成都铁路东站货物超期实行搬出保管收费的复函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成都铁路东站货物超期实行搬出保管收费的复函
(2009年6月17日 川价函〔2009〕136号)


成都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成都铁路东站运输服务公司货场货物超期实行搬出保管收费的请示》收悉,为缓解成都东站货场超期货物积压严重的现象,我局于2009年6月5日召集成都铁路局和省、市相关部门开会进行了研究,现复函如下:

  一、成都铁路局和成都市相关部门对积压在成都铁路东站货场救灾物资,要切实做好协调和监管工作,因积压造成的费用应由成都铁路东站承担,不得向货主收取任何费用。

  二、对货主因搬运不及时,造成铁路货场堵塞、重车大量积压的一般超期货物,成都铁路东站要及时做好货物的转运工作,在转运过程中所发生的装卸、保管、短途运输费用由货主承担,其中装卸、保管费用按铁道部现行规定执行,短途运输费用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由成都铁路东站与货主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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