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2009年度内,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金额,按困难企业中参加失业保险且履行缴费义务的员工(含农民合同制工人)人数计算。两项补贴由企业在每月10日前向失业保险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补贴,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经贸、财政等部门审核批准后,在10个工作日内由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申报单位拨付。
社会保险补贴只能作为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个人应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仍由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企业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月填写《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予以拨付。社会保险补贴在“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其他费用-社会保险补贴)科目中列支。
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根据企业及职工参加失业保险和失业保险基金结余情况,制定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计划,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备案。严格基金使用的审批、拨付和监督管理,确保基金按规定使用。具体实施办法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抄送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
四、鼓励企业积极开展职工在岗培训工作。在岗培训所需资金首先要按照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就业专项资金给予适当的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和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劳动保障厅另行制定。
五、妥善解决困难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问题。鼓励和引导职工与企业依法平等协商,采取多种措施共度难关。对于困难企业经过努力仍不得不实行经济裁员的,应当按照《
劳动合同法》有关经济性裁员和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执行,如支付经济补偿一时有困难的,可在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依法平等协商一致后,签订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经济补偿协议。
六、“困难企业”界定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建立省劳动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环保局组成的省级“困难企业”界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具体负责省属和中央在黔企业中的“困难企业”界定工作。各市、州、地“困难企业”按属地原则进行界定,由各市、州、地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困难企业”界定工作联席会议备案。困难企业具体界定条件、范围、数量、比例和申报所需材料,由省“困难企业”界定工作联席会议在突出重点、总量控制、严格把握、动态监管的前提下另行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下发各地执行。过去认定的因长期停产半停产而确认的困难企业,不是受当前金融危机影响停产的企业不列入此次“困难企业”范围。此次界定的“困难企业”只适用享受本文件的各项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