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黔劳社厅发[2009]6号)
各市、州、地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为了帮助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困难企业渡过难关,鼓励困难企业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稳定用工岗位,稳定就业局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7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不能影响企业员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在缓缴期间,发生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退休、死亡的,采取“退一补一”的办法进行补缴后办理有关手续;员工退休、调动或解除劳动关系的,采取“走一补一”的办法督促企业补缴该员工的失业保险费;已享受工伤人员待遇继续确保发放,新发生的工伤人员按照常规办理和申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手续;不能因企业缓缴医疗、生育保险费而停止或降低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水平。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以提出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由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具体审理工作由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负责。
二、适当降低四项社会保险缴费费率。各统筹地区要根据四项社会保险基金结余情况(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指统筹基金结余),在保证12个月支付能力的前提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6个月),适当降低2009年度失业、工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缴费费率,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在现行费率基础上下调30%至50%;省级统筹单位失业保险费率调整为工资总额的1%,员工个人费率调整为本人工资的0.5%。工伤保险缴费费率降低幅度可根据行业风险类别分别确定,在现行费率基础上下调0.1%至0.25%。要重视做好按照产量和项目缴费企业等高风险企业的工伤保险费率下调的测算工作,既要适当下调费率,又要兼顾风险应对能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在现行费率基础上下调0.3%至0.8%。生育保险缴费费率在现行费率基础上下调0.1%。社会保险费率具体调整方案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具体审理工作由省劳动保障厅和财政厅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