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转发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商业与工业用电、用水同价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09年6月24日 川价发〔2009〕110号)
各市、州物价局,各扩权试点县(市)物价局:
现将《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商业与工业用电、用水同价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9〕1255号)转发你们。结合四川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快推进商业与工业用电同价
(一)四川电网供区同价工作,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商业用电与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同价方案,经省政府同意,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后执行。
(二)地方电网供区同价工作,各有关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物价局要认真做好商业与工业用电同价方案,结合销售电价调整,实现工商企业用电同价。
(三)商业用电与工业用电同价后,四川电网供区仍按现行丰枯、峰谷电价政策执行。地方电网供区同价后,商业用电是否执行丰枯、峰谷电价,由各有关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物价局根据现行规定,结合发改办价格〔2009〕1255号文件精神研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