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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涉及企业生产、流通环节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贯彻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涉及企业生产、流通环节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2009年6月15日 川价发〔2009〕107号)


省级各有关部门,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涉及企业生产、流通环节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439号)精神,现将我省清理整顿涉及企业生产、流通环节收费的工作安排如下:

  一、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清理整顿工作,认真贯彻两部委《通知》精神,并按照本通知的具体安排,按时完成清理整顿工作。

  二、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理

  (一)6月底以前,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要坚决纠正部门自立收费项目、取消地方越权出台的不合法和不合理的收费项目。

  (二)7月中旬以前,各地物价、财政部门要以当地涉企收费和价格公示工作为基础,进行深入调研,广泛征求企业意见,并对现行涉企收费提出取消(停收)、降标及规范的建议。

  三、关于中介收费的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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