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关于制定和完善符合安全条件的产业政策、技术标准和规划布局,从严控制高危行业市场准入,淘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和技术装备。(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建委、市贸易服务局、市外经贸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
15.关于严格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把安全生产条件作为建设项目设立的重要条件。(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建委)
16.关于规范基层安全管理工作,积极开展创建安全社区、安全标准化园区和安全规范化乡镇建设活动,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工作。(市安监局、市综治办、市民政局)
17.关于设立与当地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市财政局)
18.关于按照国家规定建立提取使用安全费用制度。(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安监局、市国资委)
19.关于督促企业积极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市安监局、市政府金融办)
20.关于建立企业领导年薪和员工工资与安全挂钩制度。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连续发生死亡事故的国有、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不能享受年终考核奖励;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评优树先活动。(市国资委、市总工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1.关于把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纳入地方科技发展规划,加大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的立项、成果鉴定和推广力度。(市科技局、市安监局)
22.关于加大安全科技投入,促进优秀安全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委、市国资委、市科技局)
23.关于支持和鼓励企业采用高科技手段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通过提高生产装置自动化控制水平,保障企业持续安全生产。(市科技局、市安监局、市经委、市国资委)
24.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建立严密、完整、有序的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和工作标准,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经常化、规范化、标准化。督促企业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企业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定期报告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范措施的落实。(市安监局、市经委、市国资委、市公安局、市建委、市交通局、市信息产业局、市贸易服务局、市文化局、市旅游局、市市政公用局、市园林局、市市容环卫局、市质监局、市邮政局)
25.关于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活动。督促企业针对不同岗位特点开展全员安全培训教育,建立员工培训、考核档案,定期进行再培训教育。凡是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上岗作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依法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过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任职和上岗。(市安监局、市经委、市建委、市交通局、市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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