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评估范围及标准内容
第七条 评估以下重大事项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
(一)涉及企业方面的重大事项,包括重大投融资、重组改制、收购兼并、破产清算等。
(二)涉及城市建设发展方面的重大事项,包括城市规划调整、公用事业管理、重要工程选址、房屋拆迁安置、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调整等。
(三)涉及“三农”方面的重大事项,包括农村土地流转及征收征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业综合项目开发、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处置等。
(四)涉及民生方面的重大事项,包括劳动和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房屋管理、工商管理、教育、生育、民政等。
(五)涉及机构和人事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包括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劳动工资待遇等。
(六)涉及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方面的重大事项,包括基层组织建设、金融秩序监管、舆情监控及与各专项工作组有关的政策贯彻调整等。
(七)涉及人员多、敏感性强,可能对社会稳定产生影响的重大活动。
(八)其他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评估标准内容:
(一)合法性方面。主要评测: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是否具有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依据;是否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相抵触。
(二)合理性方面。主要评测:是否符合社会发展规律;是否做到改革力度、发展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程度的有机统一;是否以人为本,符合大多数人民群众的利益需求。
(三)程序性方面。主要评测:是否经过严谨科学的可行性论证;是否经过专业的、严格的决策审批程序。
(四)稳定性方面。主要评测:能否引发其他群众攀比或不满情绪;是否存在潜在不安定因素,可能引发越级访、集体访或群体性事件等;化解措施是否完善,能否彻底化解社会稳定风险。
(五)有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的其他方面。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评估化解责任主体按照以下程序评估化解社会稳定风险:
(一)确定评估事项。凡涉及本制度第七条规定内容之一的,应确定为评估事项。
(二)分析预测。对评估事项可能引发的社会不稳定因素逐项进行科学分析预测。
(三)编制报告。编制有情况、有分析、有化解措施、有应急处置预案的全面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化解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