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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化解制度(试行)》的通知

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化解制度(试行)》的通知
(济办发〔2009〕11号)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济南警备区,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济南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化解制度(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深入推进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化解制度的贯彻落实,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不稳定因素,切实维护好省会和谐稳定大局。

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5月9日

  济南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化解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提高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从源头上预防、减少和消除社会稳定风险,推进和谐济南建设,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本市涉及较大范围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要政策、重要改革举措、重点项目建设及重大活动等。
  第三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化解是指对重大事项可能引发的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进行超前预测、超前评估、超前化解的行为。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化解的责任主体,按照“谁决策、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一岗双责”原则确定,分别为重大事项对应的决策推出部门、政策出台贯彻实施部门、改革牵头部门或项目报建部门等。
  第五条 党委、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牵头部门负责。涉及多部门、责任主体难以界定的,由同级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办)和维稳、信访部门指定。
  第六条 各级联席办和维稳、信访部门负责对评估化解工作进行指导、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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