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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困难企业职工在岗培训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困难企业职工在岗培训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劳社厅发[2009]20号)


各市(州、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7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8号) 和《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9]6号)文件精神,鼓励支持困难企业通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稳定职工队伍,稳定就业局势,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不足部分,由就业专项资金给予适当支持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培训补贴的条件

  申请培训补贴的条件为经认定的困难企业,且按国家规定提取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不足以支付职工在岗培训,并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8号)文件精神,未享受岗位补贴或社会保险补贴的,可申请在岗培训补贴。

  二、培训计划和范围

  培训计划:困难企业依托企业职工培训机构或技工院校对在岗职工进行培训,在实施培训前须报送开展在岗职工培训计划报告和《贵州省困难企业职工在岗培训计划表》 (附表1),具体内容包括:培训人数、培训工种、培训等级、培训时间(课时)、培训地点、授课老师、工作人员等。有行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的困难企业,培训计划由行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统一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没有行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的困难企业,由企业自行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困难企业失业保险费向省级缴纳的,向省劳动保障厅申报。其他困难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劳动保障部门对培训计划审核备案后,困难企业应严格按照计划组织实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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