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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对高校毕业生中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本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的2/3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缴费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费的2/3。

  要进一步加强对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及时为零就业家庭提供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解决零就业家庭中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确保新增零就业家庭出现一户,援助一户,消除一户,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零就业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

  五、加强技能培训,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高校毕业生中大力推行单位“见习”、“双证书”制度和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切实提高高校毕业生地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

  要搞好高校毕业生参加企事业单位就业见习工作。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今年将扩大吸纳高校毕业生参加企事业单位见习的人员总量。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确定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建立一批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制定完善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和就业见习工作实施办法,为7月份毕业生离校后参加见习做好准备。

  提倡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行的“双证书”制度,努力使相关专业符合条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通过职业技能鉴定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要根据高校毕业生需要,会同各级教育部门及高校,提供专场或其他形式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

  要全面实施特别培训计划。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落实《关于实施就业技能特别培训计划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9]25号),对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要给予适当补贴,积极支持和帮助他们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六、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18号)文件要求,重点指导和促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

  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规定适当扩大贷款规模;从事当地政府规定微利项目的,可按规定享受贴息扶持。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强化高校毕业生创业指导服务,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创业孵化、小额贷款、开业指导、跟踪辅导的“一条龙”服务。各地要建设完善一批投资小、见效快的大学生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并给予相关政策扶持。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通过多种形式灵活就业,并保障其合法权益,符合规定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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