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起重机械使用前,施工总承包单位与产权单位要共同对作业人员和信号指挥人员等进行联合安全技术交底,并由相关责任人员签字。
第三十二条 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相关的安全作业规定,建立交接班制度,并填写相应的记录。
在每班作业前,作业人员应当对起重机械使用状况进行检查,在检查或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设备并及时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三十三条 施工现场使用两台或两台以上塔式起重机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负责组织编写“防碰撞方案”,施工现场有多家单位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协调组织施工单位编写“防碰撞方案”,确保塔式起重机的使用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及规定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 起重机械与高压线或其它建筑物应当保持安全距离,达不到安全距离的,应当采取严密有效的防护措施。
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应加强对在用设备的管理,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定期对起重机械设备进行全面的检查,并填写“起重机械定期检查记录”,相关责任人员签字、盖章。
“起重机械定期检查记录”要交施工总承包单位备案。
第三十五条 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应当加强对起重机械的日常维修保养,并按有关要求对设备进行定期维修保养,确保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状况完好。
总承包单位要督促产权单位做好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在签订租赁合同时,要明确设备的保养时间。
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对起重机械的检查、校验、维护、保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做好相应的安全防护工作,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管理人员。应当对起重机械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有权决定停止使用设备并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
第三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使用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