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济南市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书》一式四份;
(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拆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拆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拆装单位负责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六)辅助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七)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八)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九)拆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签订的安全管理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审查安拆单位提交的资料并留存复印件,审查合格后,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书》中的相应栏目签署审查意见,报监理单位审核。监理单位审查合格后,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书》中的相应栏目签署审查意见。
未经施工总承包、监理单位审查或审查不符要求的,不得进行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作业。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要确保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所需的条件,并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地质条件资料、混凝土的强度报告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基础施工资料。
第二十二条 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前,拆装单位应对拟安装(拆卸)设备的完好性进行检查。作业时,拆装单位应当设置警戒区,指派专人负责统一指挥和监护,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安装和拆卸作业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标准、规范、施工方案和拆装工艺的要求,并填写相应的记录,相关责任人签字。
第二十三条 拆装单位应在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告知起重机械安装地点所在地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
第二十四条 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拆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第二十五条 拆装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