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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监督机构和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章 起重机械备案

  第七条 出租单位在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首次安装前(以下称“产权单位”),应当到济南市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以下称备案部门)办理备案,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三)产品合格证;
  (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五)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
  (六)备案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备案部门对以上资料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对符合备案条件的起重机械进行编号,核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
  第八条 外埠进济施工单位的起重机械,凭当地备案证明,到备案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临时备案证》,未在当地办理备案的,应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重机械不予备案,并不得出租,使用:
  (一)属国家、省明令淘汰产品或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第十条 起重机械属于本规定第九条情形之一的,产权单位应当及时采取解体等销毁措施予以报废,并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 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变更时,原产权单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到备案部门办理备案注销手续,并将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移交给现产权单位。现产权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起重机械备案手续。

第三章 起重机械租赁

  第十二条 租赁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并在营业许可的范围内从事起重机械的租赁活动。
  租赁单位应当具有固定存放起重机械的场地和办公场所,配备有关的操作人员、安全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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