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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济南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济建发〔2009〕13号)


各县(市)、区建委(建设局),高新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济南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建设委员会
二OO九年三月三十日

  济南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373号令)、《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测和实施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以下简称起重机械)是指在建筑施工现场安装、拆卸、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高处作业吊篮等。
  第三条 济南市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负责全市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和安装、拆卸、使用的监督管理。
  县(市)、区(高新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对本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 起重机械的租赁单位、安装、拆卸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租赁单位、安装、拆卸单位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从事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省建筑管理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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