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加快技能人才培养。把提高劳动者素质和适应市场竞争能力作为解决推进结构升级与扶持就业创业矛盾的关键环节,通过提升人力资源质量推进产业结构优化。通过校企合作等多种模式,加快培养重大项目实施及企业发展和产业升级中急需的技术工人。
八、加强失业预警和调控力度,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十四)建立失业动态监测制度,各地要尽快建立统计、劳动保障、人事、教育等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配合联动的监控体系,建立和完善失业预警和调控制度。认真做好就业与失业调查统计等基础工作,实行就业数据快速调查和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就业和失业情况的动态变化,夯实失业预警和失业调控的工作基础。
(二十五)加强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定期巡视,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岗位流失情况实施动态监测,对目前受金融危机冲击较大的行业(企业)进行重点监测,密切关注企业动向和职工变化趋势。要充分发挥街道(乡镇)基层劳动保障机构的作用,将辖区内所有企业纳入监测范围,加大失业调控力度。
(二十六)建立健全企业空岗信息报告制度,做好缺工企业与裁员企业的对接,要通过对企业的定期巡视和监控,了解企业用工情况和裁员情况,并根据缺工企业的用工需求和裁减人员的技能情况及时搞好对接,切实做好裁减人员的分流安置和再就业工作。
(二十七)加强失业保险金发放工作,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按规定及时提供失业保险待遇,保障其失业后的基本生活。符合规定条件的“困难企业”缓缴失业保险费的,不影响企业职工失业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十八)各地要建立突发严重失业问题限时上报和企业运营情况定期调度制度。要随时掌握辖区内的企业运营情况,企业职工变化情况。因突发事件或各种不可抗拒因素引起城镇登记失业率过高,或某个行业(企业)失业人员异常增加等严重失业问题时,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采取积极应对措施。
九、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政府责任
(二十九)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按照 《
就业促进法》规定,切实履行好促进就业的重要职责,把扩大就业和稳定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不断强化统一领导、部门合作、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要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健全完善就业目标责任体系,把新增就业人数和控制失业率作为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考核奖惩。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根据就业工作的需要,继续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努力提高就业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就业工作联席会议统筹协调机制,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进一步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积极性,共同做好就业促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