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各类企业要承担社会责任,在危机期间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要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切实加强对企业裁员的指导。对企业成规模裁减人员的,裁员方案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企业裁员超过20人,或裁员人数不足20人但达到企业职工人数10%以上的,需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裁员企业要按规定向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拖欠职工的债务。
(十)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和信访调处力度,维护社会稳定。各地对职工举报投诉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要建立快立案、快调查、快处理、快结案的快速反应机制,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四、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劳动者多渠道就业
(十一)各地要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18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宽松创业和投资环境,完善落实市场准入、场地安排、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补贴等扶持政策,鼓励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条件相对成熟的城市,要积极实施以创业带动就业相关扶持政策,在组织领导、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和社会参与等方面积极探索,组织开展创业型城市创建活动,千方百计增加就业岗位。
(十二)延续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税收扶持政策,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在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
(十三)切实落实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延续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
(十四)提高灵活就业的稳定性。对2009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一次性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十五)实行统一的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做好促进就业政策的衔接工作。《贵州省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使用发放后,原《再就业优惠证》、《贵州省失业人员失业证》不再继续发放。持《登记证》人员,按有关规定享受就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和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原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按有关规定继续享受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按规定申领《登记证》后,在国家规定的时限内享受政策。持《贵州省失业人员失业证》人员按规定申领《登记证》,按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各级劳动保障和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做好《登记证》的发放和衔接工作,及时调整工作细则和办事程序,确保各项促进就业政策落实的连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