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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保护和提高中小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吸纳就业的能力,落实鼓励中小企业做大做强的各项扶持政策,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为企业发展提供政策、信息、技术咨询等专项及各项社会化服务,要充分发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服务职能,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和担保服务,缓解企业融资难的矛盾,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突出问题,发挥好中小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吸纳就业的主体作用。

  (四)要加大对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扶持力度,积极实施“万户小老板”工程,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好小额担保贷款、社会保险补贴、税收等扶持政策,充分发挥其对扩大就业的辐射拉动作用。

  (五)充分发挥服务业吸纳就业的优势。大力发展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产服务、生活服务、救助服务等新服务项目,重点开发养老服务、医护服务、残疾人居家服务、物业服务、廉租房配套服务等社区服务岗位,充分利用新建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集群等的配套服务扩大就业。

  (六)最大限度拓展农村劳动力就业渠道。鼓励农民联合创办经济实体,发展农业技术推广、农用生产资料经营、农产品加工销售,拓展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空间。安排的小额信贷资金优先支持返乡农民工中符合贷款条件的创业者,扶贫贷款贴息资金优先考虑从事农产品加工和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过程中为农民提供服务符合条件的返乡农民工,鼓励他们从事当地特色产业建设,拓宽他们的增收渠道,带动当地贫困群众脱贫致富,为新农村建设作出贡献。

  三、积极采取措施,稳定企业就业岗位

  (七)认真落实我省出台的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有关政策,对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困难企业”采取缓缴社会保险费、阶段性降低四项社会保险缴费费率,以及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就业专项资金对在岗培训补贴予以适当支持等措施,为企业稳定职工队伍提供支持,努力减少失业。

  (八)做好已批准企业的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实施工作,充分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对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一定比例,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各地要落实好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减轻企业负担,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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