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改进文件工作的规定
(济办发〔2009〕8号 2009年5月2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转变机关工作作风,依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有关规定,本着精简、高效、规范、保密的原则,现就切实加强和改进文件工作规定如下。
一、大力精简文件简报
1.从严控制文件印发数量。凡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已公开全文播发见报的,不再印发文件。上级党委、政府的普发性文件,根据当地实际没有必要以印发文件形式提出贯彻落实意见的,不再印发文件。内容相近的多个文件,合并为一个文件印发。领导同志在会议上的讲话已印发与会人员或拟全文公开播发见报的,一般不再印发文件。非紧急重要事项一般不以电报形式发文,已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不再印发文件。
2.严格掌握文件制发规格。可以党委、政府办公室(厅)名义印发的,不以党委、政府名义印发。文稿内容属部门职责范围、可以部门名义印发的,不以党委、政府办公室(厅)名义印发。部门召开会议或举办活动,不以党委、政府办公室(厅)名义印发通知。贯彻上级部门文件精神,一般以对口部门名义行文,不以党委、政府或其办公室(厅)名义行文。“会议纪要”类文件,一般不印发正式文件。
3.努力减少党政联合行文。文件内容纯属政府职责范围和工作范畴,或者贯彻落实上级政府文件精神的,不以党委、政府或其办公室(厅)名义联合行文。能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厅)名义行文的,不以党委、政府或其办公室(厅)名义联合行文。
4.严禁党委、政府其他部门对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示性文件。党委、政府办公室(厅)根据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党委、政府的其他部门,不得对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示性文件,如有确需下级党委,政府办理的事项,应通过党委、政府办公室(厅)行文。
5.着力精简简报材料。部门原则上只保留1种简报,并从严控制报送范围。严格落实备案制度,各级各部门需上报党委、政府的简报材料,须向党委、政府办公室(厅)备案,并通过党委、政府办公室(厅)按程序发放;凡不在备案之列的,党委、政府办公室(厅)不予受理;领导同志个人收到未经党委、政府办公室(厅)审核的简报材料,应作退办处理或转党委、政府办公室(厅)按程序办理。
二、切实提高文件制发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