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贱金属及其制品。
十六、机器、机械器具、电气设备及其零件;录音机及放声机、电视图像、声音的录制和重放设备及其零件、附件。
十七、车辆、航空器、船舶及有关运输设备。
十八、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测、医疗或外科用仪器及设备、精密仪器及设备;钟表;乐器;上述物品的零件、附件。
十九、杂项制品。
二十、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
二十一、特殊交易品及未分类商品。
附件4:
评审指标评分标准
一、研发创新能力(10分)
每拥有一项发明专利得1分,一项实用新型专利得0.5分,一项外观设计专利得0.25分;
每获得一项国家级科技进步奖或高新技术产品得4分,一项省级科技进步奖或高新技术产品得2分;
被评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得10分,被评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得5分;
每参与一项国际标准制修订得5分,一项国家标准制修订得4分,一项行业标准制修订得3分;
各项得分可以累计,但最多不超过10分。
二、按照国际标准组织生产(15分)
每通过一类认证(如前述,共三类,每一类中通过任何一项认证均可得分)得6分,但累计不超过15分。
三、市场销售和消费者认可(40)
申报类别商品珠三角地区企业上年度出口达到1000万美元得5分,每增加500万美元加1分;东西两翼、粤北山区等地区企业上年度出口达到500万美元得5分,每增加250万美元加1分。累计不超过20分。
申报类别商品上年度出口等于(或低于)前一年度得0分,每增长5%加0.5分,但累计不超过5分。
申报类别商品上年度出口市场占有率。在所有申报企业中按照同一类别商品进行排名(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本地区所有申报企业中按照同一类别商品出口额大小排名,商务部在全国申报企业中按照同一类别商品出口额大小排名),排第1位的得5分,排第二位的得4.5分,依此类推,最低为0分。
企业上年度销售额达到2亿元人民币得1分,每增加1亿元加1分,但累计不超过10分。
四、知识产权保护(10)
每在海外一个国家(或地区)注册商标的得1分,但累计不超过10分。
五、全球化经营(10)
每在海外设立一个营销机构或研发中心、生产基地得2分,但累计不超过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