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申报时应如实提交以下书面材料(各项证明材料在申报时须在有效期内):
(一)申报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四)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五)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和社会责任标准认证的证明材料。
(六)境内外商标注册证。
(七)专利证书。
(八)获得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高新技术产品证明材料。
(九)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十)参与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制修订的证明材料。
(十一)申报类别商品上年度及前一年度海关统计出口额证明(当地海关出具)。
(十二)企业上年度销售额证明(当地税务或统计部门出具)。
(出口额证明或销售额证明中的企业应与申报企业名称相一致。不相一致的,应提交出口企业为申请企业子公司的证明材料)
(十三)设立海外营销机构、研发中心和生产基地的证明材料。
(十四)获得省级以上权威机构颁发荣誉称号的证明材料。
附件3:
商品类别(按照海关进出口税则分类)
一、活动物;动物产品。
二、植物产品。
三、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
四、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
五、矿产品。
六、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
七、塑料及其制品;橡胶及其制品。
八、生皮、皮革、毛皮及其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似容器;动物肠线(蚕胶丝除外)制品。
九、木及木制品;木炭;软木及软木制品;稻草、秸秆、针茅或其他编结材料制品;篮框及柳条编结品。
十、木浆及其他纤维状纤维浆;回收(废旧)纸或纸板;纸、纸板及其制品。
十一、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
十二、鞋、帽、伞、杖、鞭及其零件;已加工的羽毛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
十三、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类似材料的制品;陶瓷产品;玻璃及其制品。
十四、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贵金属、包贵金属及其制品;仿首饰;硬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