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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做好自主创新和自主品牌出口重点联系企业相关资料收集的通知

  企业在申报时应如实提交以下书面材料(各项证明材料在申报时须在有效期内):
  (一)申报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四)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五)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和社会责任标准认证的证明材料。
  (六)境内外商标注册证。
  (七)专利证书。
  (八)获得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高新技术产品证明材料。
  (九)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十)参与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制修订的证明材料。
  (十一)申报类别商品上年度及前一年度海关统计出口额证明(当地海关出具)。
  (十二)企业上年度销售额证明(当地税务或统计部门出具)。
  (出口额证明或销售额证明中的企业应与申报企业名称相一致。不相一致的,应提交出口企业为申请企业子公司的证明材料)
  (十三)设立海外营销机构、研发中心和生产基地的证明材料。
  (十四)获得省级以上权威机构颁发荣誉称号的证明材料。

  附件3:
商品类别(按照海关进出口税则分类)

  一、活动物;动物产品。
  二、植物产品。
  三、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
  四、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
  五、矿产品。
  六、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
  七、塑料及其制品;橡胶及其制品。
  八、生皮、皮革、毛皮及其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似容器;动物肠线(蚕胶丝除外)制品。
  九、木及木制品;木炭;软木及软木制品;稻草、秸秆、针茅或其他编结材料制品;篮框及柳条编结品。
  十、木浆及其他纤维状纤维浆;回收(废旧)纸或纸板;纸、纸板及其制品。
  十一、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
  十二、鞋、帽、伞、杖、鞭及其零件;已加工的羽毛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
  十三、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类似材料的制品;陶瓷产品;玻璃及其制品。
  十四、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贵金属、包贵金属及其制品;仿首饰;硬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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