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广东省外经贸厅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认定标准
一、资格条件
(一)在中国关境内依法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拥有进出口经营权。
(三)经营状况良好,净资产为正。
(四)申报类别商品(按照海关归类规则分为二十一类,不含武器、弹药及其零件、附件,见附件2)珠三角地区企业上年度出口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东西两翼、粤北山区等自主出口品牌发展起步较晚地区企业不低于500万美元。
(五)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六)在中国关境内和主要出口市场(含港、澳、台地区)均已注册商标。
(七)商标注册范围(核定使用商品)涵盖申报类别商品。
(八)商标首次注册地在中国关境内。
(九)商标持有人为中方。
(十)近三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出口商品无检验不合格经历。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社会责任等法律法规规定。
二、评审指标
对完全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按下列评审指标打分:
(一)研发创新能力(需在申报类别商品范围内)。
1.拥有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数量。
2.获得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拥有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品数量。
3.被评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情况。
4.参与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制修订情况。
(二)按照国际标准(覆盖范围包括申报类别商品)组织生产。
1.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系列、GMP、HACCP、Oeko-Tex Standard 100、ISO/TS16949)情况。
2.通过国际通行的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0系列)认证情况。
3.通过国际通行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OHSAS18000系列)或社会责任标准(SA8000)认证情况。
(三)市场销售和消费者认可。
1.申报类别商品上年度出口额。
2.申报类别商品上年度出口额增长率。
3.申报类别商品上年度出口市场份额(在同一类别商品所有申报企业中排序)。
4.企业上年度销售额。
(四)知识产权保护。
海外(中国关境外)商标注册(商标注册范围须涵盖申报类别商品)数量。
(五)全球化经营。
海外(中国关境外)设立营销机构、研发中心、生产基地数量。
(六)社会评价。
获得省级以上权威机构颁发荣誉称号(有覆盖范围的,应包括申报类别商品)的数量。
类别:出口名牌、名牌产品、驰名商标(著名商标)。
颁发机构:国家级为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工商总局;省级为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或外经贸厅、质检局、工商局。
三、申报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