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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做好自主创新和自主品牌出口重点联系企业相关资料收集的通知


  附件2:
“广东省外经贸厅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认定标准

  一、资格条件
  (一)在中国关境内依法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拥有进出口经营权。
  (三)经营状况良好,净资产为正。
  (四)申报类别商品(按照海关归类规则分为二十一类,不含武器、弹药及其零件、附件,见附件2)珠三角地区企业上年度出口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东西两翼、粤北山区等自主出口品牌发展起步较晚地区企业不低于500万美元。
  (五)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六)在中国关境内和主要出口市场(含港、澳、台地区)均已注册商标。
  (七)商标注册范围(核定使用商品)涵盖申报类别商品。
  (八)商标首次注册地在中国关境内。
  (九)商标持有人为中方。
  (十)近三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出口商品无检验不合格经历。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社会责任等法律法规规定。
  二、评审指标
  对完全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按下列评审指标打分:
  (一)研发创新能力(需在申报类别商品范围内)。
  1.拥有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数量。
  2.获得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拥有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品数量。
  3.被评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情况。
  4.参与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制修订情况。
  (二)按照国际标准(覆盖范围包括申报类别商品)组织生产。
  1.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系列、GMP、HACCP、Oeko-Tex Standard 100、ISO/TS16949)情况。
  2.通过国际通行的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0系列)认证情况。
  3.通过国际通行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OHSAS18000系列)或社会责任标准(SA8000)认证情况。
  (三)市场销售和消费者认可。
  1.申报类别商品上年度出口额。
  2.申报类别商品上年度出口额增长率。
  3.申报类别商品上年度出口市场份额(在同一类别商品所有申报企业中排序)。
  4.企业上年度销售额。
  (四)知识产权保护。
  海外(中国关境外)商标注册(商标注册范围须涵盖申报类别商品)数量。
  (五)全球化经营。
  海外(中国关境外)设立营销机构、研发中心、生产基地数量。
  (六)社会评价。
  获得省级以上权威机构颁发荣誉称号(有覆盖范围的,应包括申报类别商品)的数量。
  类别:出口名牌、名牌产品、驰名商标(著名商标)。
  颁发机构:国家级为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工商总局;省级为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或外经贸厅、质检局、工商局。
  三、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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