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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启动本市“全国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工作通知

上海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启动本市“全国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工作通知


普陀区、闸北区、崇明县人民政府,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探索解决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推动全国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深入开展,卫生部今年开始启动第二轮全国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的工作,并制订了工作方案,明确了工作要求。根据卫生部《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启动第二轮全国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工作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9〕37号,附件一)精神,本市普陀区、闸北区和崇明县被确定为“第二轮全国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的“中央与省(区、市)共建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为科学、有序地做好本市示范区的建设,现将卫生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对做好本市示范区建设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根据《第二轮全国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工作指导方案》的要求,上海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负责本市示范区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成立市示范区管理办公室(附件二),设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区县示范区日常工作的管理,加强对示范区县工作的督导和评估。各示范区县应成立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区县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同时作为示范区工作办公室,落实专人负责,按照示范区工作计划在辖区内组织开展各项艾滋病防治工作。
  二、各示范区县应在区县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切实落实艾滋病防治工作政府“一把手”负责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和任务,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按照《第二轮全国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工作指导方案》落实各要求和工作计划,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三、各示范区县应按卫生部要求落实配套经费。普陀区、闸北区应按照中央转移支付额度经费以不少于1:3的比例配套,崇明县应按照以不少于1:1的比例配套。各示范区县应设立专帐,做到示范区工作经费专款专用,并按国家财政有关规定管理,确保示范区工作顺利开展。
  特此通知。

  附件一: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启动第二轮全国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工作的通知(略)
  附件二:上海市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工作管理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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