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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实施<房屋登记办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五、关于共有

  共有房屋在登记时应当要求产权人注明共有形式、按份共有的应明确产权份额。共有关系发生变化或共有份额发生变化申请登记的,应按规定予以登记。

  六、关于涉及婚姻关系的登记

  1、对协议离婚的,在当事人未按离婚协议所约定的房屋归属进行登记前,双方变更离婚协议内容的,可以按新的协议申请登记。

  2、台湾居民所持身份证上有夫妻关系的,可以不提供婚姻证明。

  七、关于行政机关依法对房屋进行的查封及处置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以对房屋进行查封,但是在要求登记机构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时,除当事人自愿履行外,应提供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

  八、关于登记机构对虚假申报的处理

  《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一条对撤销登记的规定中,把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能证明当事人是以虚假申报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作为撤销登记的前置条件,而且,在处理时还要考虑到房屋权利是否已为他人善意取得。

  登记机构发现虚假申报,目前可以采用以下方法来处理:

  如房屋权利未被他人取得,可按《房屋登记办法》关于更正登记的规定,书面通知当事人前来更正登记,当事人不来更正的,按《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限制当事人对房屋权利处分的登记申请,避免他人善意取得。

  九、关于预告登记

  1、为方便广大买房人,对预购商品房的预告登记和预购商品房抵押的预告登记,可以在收件时一并受理。

  2、《房屋登记办法》未直接规定对预告登记的撤销或注销,但《房屋登记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有“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这一规定。所以,预告登记可以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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