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以同一地点不同登记单元的房屋作抵押共同担保某一债权,申请人可以提供一份主债权合同、一份抵押合同。登记机构建一份档案。在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时,应将登记事项分别记载于每个登记基本单元的登记簿上,并可在备注栏说明由数个登记单元的房屋共同担保。
四、关于公证和代理
1、按《司法部、
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和《江苏省公证条例》的规定,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以及有关房产所有权转移中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法律行为,必须办理公证证明。
2、办理房产公证事项,除证明遗嘱、赠与书或委托书等单方法律行为,可以在遗嘱人、赠与人或委托人住所地公证机关申请办理外,其他应在房产所在地公证机关申请办理。
3、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华侨、外籍华人可向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办理公证。当事人向当地公证人申办的公证,应当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4、外国人提供的当地公证人出具的公证文书,应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5、与我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办理公证文书,原则上需经该国外交部及与该国和我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6、在香港申办用于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应由我国司法部委托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办理,该公证书须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递确认。
7、澳门“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有关资料,经过澳门政府公证部门或内地认可的公证人核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加盖核验章后,才可在内地使用。
8、持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应由江苏省公证员协会核对并出具当事人持有的公证书正本与海基会寄送的公证书副本核对证明后方可采用。
9、一方持另一方的委托书来办理权属登记申请、或是买卖双方共同委托同一代理人到登记机构办理登记,不同于“自己代理”或“双方代理”,受委托人并不代理订立合同,代理人只是依照委托人已经建立的债权关系,向登记机构提出物权登记的申请。因此,登记机构可以受理。
10、委托他人申请登记时,委托书并非一定需要公证,如不涉及到房屋处分权的境内委托书可不经公证。
登记机构可对委托事项是否为委托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进行询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