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在《
房屋登记办法》实施前已经竣工的房屋,不能补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只要规划验收合格,登记机构可以受理。
7、《
房屋登记办法》第
三十条中的房屋已竣工的证明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验收备案证明。
自建的民宅,可由承建方出具房屋已竣工证明。
对于《
房屋登记办法》实施之前已实际交付使用的房屋,无法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质量验收合格证明的,可以由申请人提供安全鉴定报告。
二、关于房屋基本单元
房屋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的编号(如幢号、室号、房号)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
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成套住宅以套为登记单元,非成套住宅,以房屋的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登记单元。
非住宅房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登记单元。
2、规划批准的不同用途的楼层,可以分为不同的登记基本单元登记。
3、相邻的非成套住宅、非住宅登记单元,可以合并登记。
三、关于抵押登记
1、《
房屋登记办法》第
四十八条已规定了经依法登记的房屋抵押权因主债权消灭、抵押权的实现等原因消灭的,“权利人应当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所以,抵押权的注销登记可以由抵押权人一方申请。
2、对保证合同的反担保,如担保公司与债务人约定在一定期间内为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债务人以房屋提供反担保的,也可以办理最高额抵押登记。
3、最高额抵押并不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因此,受理登记时不应要求申请人提供主债权合同。由于各商业银行都有一套适合自己的管理模式,因此,也不能要求申请人提交统一格式的抵押合同文本,只要具备最高额抵押登记所需的要件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