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持证人员因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所列违法违纪行为之一,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按照《
会计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现单位任用(聘用)未经注册、调转登记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一条 单位任用(聘用)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
会计法》予以处理。处理结果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省财政部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全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系统的开发、管理与维护。
第五十五条 各市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省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省财政厅2005年印发的《辽宁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辽财会字〔2005〕361号)以及与本实施办法有抵触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辽宁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略)
2.辽宁省会计从业资格注册登记表(略)
3.辽宁省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登记表(略)
4.辽宁省会计从业资格信息变更登记表(略)
5.辽宁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申请不予受理告知书(略)
6.辽宁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不予受理告知书(略)
7.辽宁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予颁发告知书(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