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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09)

  第三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收到相关举报时,应及时核实、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九章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四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内部工作制度,对申请会计从业资格的受理、审核及证书签发,实行受理与审核岗位相分离的控制制度。
  第四十一条 省财政部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全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办法、考务规则,建立和完善考试题库,组织实施全省考务工作,监督检查考风考纪。
  各市财政部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的考试报名、资格审查、考场编排、考试组织等考务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由省财政部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根据财政部规定格式,统一采购印制、编号,由各级财政部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核发和管理。
  第四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督和指导,规范培训市场,确保培训质量。
  第四十四条 省财政部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规划。
  各市财政部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好所辖区域内持证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第四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建立持证人员从业信息的纸质和电子档案,并妥善保管,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的相关信息。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取消其考试成绩。
  第四十七条 用假学历、假证书等手段骗取免试考试科目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第四十八条 持证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注册、调转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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