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补发
第三十二条 持证人员应妥善保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如有遗失、毁损,应及时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补发证书。
(一)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遗失的,应在相关媒体声明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作废,10日后持下列材料申请补发。
1.补发申请(有工作单位的,须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
2.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3.在相关媒体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
(二) 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损毁的,应持下列材料申请补发。
1.补发申请(有工作单位的,须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
2.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3.损毁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
第七章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第三十三条 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24学时,相关培训记录载入个人从业信息档案。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应支持、鼓励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三十五条 每年度终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通过相关媒体对上年度未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人员予以公告,并限期参加培训。
第八章 会计从业资格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对会计人员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注册登记、信息变更情况;
(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和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
(三)持证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情况;
(四)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第三十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时,持证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对涉及会计人员违规违纪的处理结论,要及时载入会计人员信息档案。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应依法任用(聘用)会计人员,督促和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按规定要求,及时办理注册登记和信息变更,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