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
4.调入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 对于省内调转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通过全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系统进行办理。
第二十六条 我省持证人员调到外省工作的,应自离开原会计工作单位9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
第二十七条 对于我省持证人员调到外省工作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开具签署意见并加盖本机构专用印章的《会计从业资格注册、变更、调转登记表》。
第二十八条 外省持证人员调入我省工作的,应当自外省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调入单位所在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外省财政部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开具的《会计从业资格注册、变更、调转登记表》;
(四)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
(五)调入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第二十九条 外省持证人员调入我省工作的,办理调入手续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可在调入人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上做调入记载,不换发新证。
第五章 会计从业资格信息变更
第三十条 持证人员因下列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填写《辽宁省会计从业资格信息变更登记表》,并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及时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信息变更登记。
(一)学历或学位;
(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职务;
(三)相关基础信息
(四)从事会计工作情况;
(五)接受继续教育学习情况;
(六)受表彰奖励情况;
(七)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被处罚情况。
第三十一条 持证人员未按规定及时进行信息变更而引起的相关后果,由持证人员个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