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请人持下列材料到报名所在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接受考试资格审核。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如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不是二代身份证的,还需持近期一寸彩色证件照片1张);
2.学历(学位)证书原件;
3.珠算等级证书原件。
(三)通过资格审查并缴纳考务费的申请人,需登陆“辽宁会计网”,进入“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系统”打印《准考证》。
(四)申请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准考证》,按指定的考试时间、地点和确认的考试科目参加考试。
(五)未通过报名审核的申请人,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出具的《辽宁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不予受理告知书》所注明的不予受理理由,作以修改后,重新办理。
第十七条 一次性通过规定考试科目的申请人,应登陆“辽宁会计网”,打印《辽宁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经本人签字和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携带下列材料向报名考试所在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二)本人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三)近期一寸彩色证件照片(1张);
(四)珠算等级证书复印件;
(五)工作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委托代理人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委托代理人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代理人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九条 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场受理。
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对不予受理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应出具《辽宁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不予受理告知书》,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日期,并加盖本机构专用印章。
第二十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