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财务管理;
(六)理财学。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居民的学历或学位,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第十二条 会计人员因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 不
(2) 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3) 私设会计账簿的;
(4) 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原始凭证不
(5) 符合规定的;
(6) 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
(7) 符合规定的;
(8) 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9) 向不同
(10) 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
(11) 一致的;
(12) 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13) 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
(14) 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15) 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监督或者不
(16) 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因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一)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会计报告的;
(二)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第十四条 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符合重新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条件的,必须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第十五条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须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登录“辽宁会计网”,按要求填报报名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