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部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直接负责驻沈阳中直、省直单位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沈阳以外的中直、省直单位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由其所在地财政部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
无工作单位的常住居民拟申请会计从业人员资格,由其户籍所在地财政部门负责管理;无工作单位的外来人员拟申请会计从业人员资格,由其暂住证所在地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第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将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办理会计从业资格注册、变更、调转登记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相关申请登记表格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相关申请登记表格应当置放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公场所免费提供。申请人也可以从“辽宁会计网”下载。
第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不得涂改、转让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二章 会计从业资格取得
第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全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按照国家统一考试大纲,实行统一网上报名、上机考试的无纸化方式进行。
第八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第九条 申请人须一次性通过全部规定科目的考试,才能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条 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二)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三)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第十一条 申请人符合第十条规定条件,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两年内(含两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会计类专业包括:
(一)会计学;
(二)会计电算化;
(三)注册会计师专门化;
(四)审计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