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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信息产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软件与信息产品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由省信息产业厅、省财政厅各司其职,共同管理。
  1.省财政厅负责确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核项目单位专项资金预算及单位财务状况并负责根据项目进度拨付资金;参与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方案,负责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并进行绩效考评。
  2.省信息产业厅负责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制定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负责申报项目的汇总和初审,并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评审,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负责项目日常管理并对已完成的项目进行验收。
  3.各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财政局负责对本地区的项目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向省信息产业厅、省财政厅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分别向省信息产业厅、省财政厅报告项目执行情况。严格实行专项资金项目完工验收制度,项目实施达到总体目标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向所在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财政局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并接受省信息产业厅、省财政厅绩效考评。
  第十五条 因特殊原因,项目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变更或撤销的,须报经省信息产业厅及省财政厅批准。对因故撤销的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做出经费决算,报省信息产业厅、省财政厅核准,项目结余资金全额上缴省财政厅。
  第十六条 企业收到的专项资金,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2006〕41号)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规范专项资金管理,单独设账,确保专款专用。对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规定严肃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信息产业厅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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