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支持全省软件与信息产品制造业发展的其它方面。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采取补助和贴息两种支持方式。
第六条 鼓励各市对省专项资金按一定比例配套。
第三章 使用条件
第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和我省信息产业政策。引进技术项目应处于省内领先或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2.知识产权归属明晰,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申报项目已基本具备实施条件,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银行贷款资金必须到位。
4.符合资助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并能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信息;
2.按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年度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足额缴纳各项税金及保险费;
3.具有较强的市场拓展、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以及较好的资信等级;
4.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九条 项目单位申请专项资金应提供如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包括详细的项目可行性报告或实施方案;
3.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及财务情况说明。贴息项目应同时提供银行贷款合同以及贷款到位的有效证明材料。引资来源及引进先进技术项目的确定证明材料(如项目合同、投资协议、身份证明等) ;
4.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条 对符合专项资金扶持范围的项目,由项目承担企业向所在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共同审核后联合行文,上报省信息产业厅、省财政厅;中、省直单位直接报送省信息产业厅、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 省信息产业厅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后,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估论证或组织招投标,并对重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二条 省信息产业厅和省财政厅根据评审考察结果以及全省信息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共同下达扶持项目计划。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