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省直预算单位申请开立保证金存款账户、贷款转存款账户,省直其他单位申请开立银行账户,省财政厅在《开户审批表》上注明“非财政审批账户”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省直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持省财政厅签发的《开户审批表》,到相关银行办理开户。商业银行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省直单位在开立银行账户后3个工作日内,填写省财政厅统一制定的《省直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备案表》(附件二,以下简称《开户备案表》),加盖单位公章报送主管部门,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附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或开户银行盖章确认的《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复印件报送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五条 省直单位申请开立银行存款账户,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按照《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需提供下列证明材料(复印件):
1.省政府或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本单位成立的文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暂未实行非税收入收缴改革的省直单位申请开立非税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应出具本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并提供省财政厅核发的《辽宁省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请开立党(团)费、工会经费账户,应出具本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并提供本单位或有关部门批准工会成立的文件或工会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出具本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说明该账户核算资金性质,并提供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五)申请开立其他专项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应出具本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并提供现行法规、规章、财政部或省委、省政府关于该项资金必须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相关文件等。
第十六条 已实行非税收入收缴改革的省直单位开立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直单位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库〔2004〕637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省直单位开立财政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直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库〔2003〕63号)和《关于为省直基层预算单位开设财政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的通知》(辽财库〔2006〕555号)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