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实行非税收入收缴改革的省直单位按有关规定可开立一个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用于核算本单位非税收入资金的收缴。该账户的资金只能按规定及时上缴省财政非税收入专户,不得用于本单位的支出。
暂未实行非税收入收缴改革的省直单位按有关规定可开立一个非税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本单位非税收入资金的收缴。该账户的资金只能按规定及时上缴省国库、省财政预算外专户或上级主管部门的非税收入专户(或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不得用于本单位的支出。
第九条 省直单位按有关规定可开立财政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该账户只能用于办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
第十条 省直单位按相关规定,可开立一个党(团)费专用存款账户;具有工会法人资格的,可开立一个工会基本存款账户(没有工会法人资格的,可开立一个工会经费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党(团)费、工会经费收支情况。
第十一条 省直单位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经过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批后,可开立一个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缴存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二条 省直单位根据国家有关专项资金相关文件规定,确需开立的专项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第十三条 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开设的一般存款账户等。
第三章 银行账户的开立
第十四条 省直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基本流程是:
(一)省直单位开立银行账户(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财政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款账户除外),应填写省财政厅统一制定的《省直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审批表》(附件一,以下简称《开户审批表》),说明申请开户原因、拟开立账户性质等,加盖单位公章,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送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同意并加盖公章后报送省财政厅审批。
(二)省财政厅对省直单位报送的开户申请等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明确意见:
1.对省直预算单位申请开立银行账户(保证金存款账户、贷款转存款账户除外)符合开立条件的,省财政厅在《开户审批表》上签署同意开立的意见,并加盖公章;对不符合开立条件的,退回省直预算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