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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直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及时办理银行账户变更与撤销备案手续
  省直各单位的银行账户因工作需要等原因,发生了《账户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变更和撤销事项时,省直单位应及时到财政厅办理银行账户变更与撤销的备案手续,以保证财政部门及时掌握省直单位银行账户变动情况,更新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准确拨付资金,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运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辽宁省省直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直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加强对财政资金运行情况的监督,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省本级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各部门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省直单位)所开立银行账户的管理。具体单位包括:与省财政有资金缴拨款关系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省直预算单位);与省财政没有资金缴拨款关系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及省直预算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附属机构(以下统称省直其他单位)。
  第三条 省直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立实行财政审批制度(保证金存款账户、贷款转存款账户等有特殊规定的实行财政备案制度),银行账户变更和撤销实行财政备案制度。
  省直其他单位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实行财政备案制度。
  第四条 省直单位须由财务部门统一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 省直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的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安全性负责。
  第六条 省直单位应对银行的资质、经营状况、资产质量等进行综合考察后,确定需开立账户的商业银行,以确保资金安全。

第二章 银行账户的设置

  第七条 省直单位按有关规定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外地常设机构可在当地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该账户用于办理本单位预算内、预算外、自筹以及往来等资金的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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